释义 |
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协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就其价款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的相关事项: 1、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履行期限,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