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遗弃尸体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如何界定
释义
    本文介绍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涉及盗窃、侮辱或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尸体,包括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在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需要考虑所侵害的客体是否为刑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规定,若涉及盗窃、侮辱或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遗弃尸体罪界定: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盗窃尸体的一部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
    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认定
    刑法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的社会秩序,维护我国公民思想意识中久以形成的伦理观念与道德准则。而行为人实施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损害了尸体的附着主载--死者的尊严,并且伤害了与死者具有一定婚姻家庭关系及其它社会关系的有关人员的感情,导致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或引起社会对此的非难与谴责,从而危害一定的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
    因此,在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所考虑的不应是行为人侵犯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存在争议的“尸体”,而应重点考虑该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否为刑法规定该罪时所需要保护的客体。从这实质的一点出发,根据具体情况方能加以认定,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农民甲在修整田地时,掘出一无名遗骨,遂将其粉碎弃入粪池中以充肥用,而未产生任何危害性结果。对此,绝对不能认为该行为属于盗窃侮辱尸体罪中的侮辱尸体行为而按《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应对此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加以处罚。
    拓展延伸
    遗弃尸体罪是指故意不将尸体移入坟墓或火化,或者拒绝、逃避移出尸体,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故意不将尸体移入坟墓或火化,二是拒绝、逃避移出尸体,三是情节严重。
    首先,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尸体无法得到妥善处理,但仍然故意不采取行动。其次,犯罪人必须具有不将尸体移入坟墓或火化的行为,包括拒绝将尸体交给家属或相关部门处理,或者拒绝将尸体交给专业人员处理。最后,犯罪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即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或者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总之,遗弃尸体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应该依法从重处罚。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遗弃尸体罪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该罪名的严重性,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定义和认定。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尸体,侮辱尸体则包括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行为方式。刑法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民伦理观念和道德准则。在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应重点考虑该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否为刑法规定该罪时所需要保护的客体。如果行为未产生危害性结果,就不能认为属于盗窃侮辱尸体罪中的侮辱尸体行为,不应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t第四十九条\t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t第三十六条\t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1-11)\t第十九条\t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8 22: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