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车位属于不动产。 离婚后,婚前贷款买的车位是否与配偶有关,关键在于婚后是否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车位的按揭贷款。 一、离婚后,车位与配偶无关。 如果婚后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车位的贷款,因配偶对车位没有贡献,所以离婚后该车位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不论车位贷款是否已经清偿完毕。 二、离婚后,车位与配偶有关,需要支付配偶相应的补偿。 如果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车位的贷款,则需要向配偶支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如果车位没有增值,则支付给配偶婚内已还贷款总额的一半。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