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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农村自主创业贷款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企业申请贷款所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和政策性要求,包括持有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等,以及企业需服从信用社的管理、提供有关经营情况等要求。同时,文章还介绍了项目的可行性、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以及企业的诚信度等方面的要求,包括担保人、抵押物、质押物、证、权等要求,以及信用社对贷款的要求和贷款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基本要求
    1. 企业需持有有效的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2. 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 企业需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 企业需服从信用社的管理,并定期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
    5. 企业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 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需健全,企业管理需规范。
    二、政策性
    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
    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三、项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
    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贷款的安全性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五、贷款的效益性
    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六、企业的诚信度
    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和货款的历史。
    七、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
    1、信用社自身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资金用于发放此笔贷款。每5000万元富余资金最多
    只能发放1000万元企业贷款。不得用拆借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
    超过50%。
    3、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4、市州联社、信合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
    5、市州联社、信合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
    6、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结语
    企业要获得贷款,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要求和政策性条件,包括持有有效的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服从信用社的管理、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贷款对象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原材料有来源、产品质量合格、有可观利润、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等。同时,还需要满足项目可行性、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以及企业的诚信度等方面的要求。最后,企业还需要提供充足的担保和符合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经过相关审核和审批程序,才能获得贷款。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2006-08-27)\t第七十二条\t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2006-08-27)\t第二十五条\t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12-27)\t第四十七条\t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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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