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创业补贴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本文详细阐述了成都市创业补贴的申请条件及流程。申请人需满足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身份,以及在创业实体中领办创业项目并符合相关条件。农业职业经理人则需要符合特定条件。申请流程包括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由高校组织专家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公示7天后提交申请材料;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初审,公示7天后提交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创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1. 自2014年1月1日起,仅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生(以下称在校大学生)或本校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以下称高校毕业生)方可在我市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内领办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方可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入驻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3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2、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农民合作社、受聘为农民合作社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确认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实体补贴。 3、农业职业经理人享受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或创业实体补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取得“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受聘或领办、新办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6个月以上。 4、办“网店”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服务的,申请补贴前半年内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且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二、申请流程 1、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牵头组织专家对孵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完成后,在平台所属高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校(校区、创业创业平台)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等材料报所在地区(市)县就业局。区(市)县就业局进行初审,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复审。由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向高校拨付资金,由高校发放至创业大学生个人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2、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创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等材料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向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部门,由就业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直接拨付带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大学生创业促进计划》规定,成都大学生创业可以申请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达10万元。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及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2. 成都户籍或者在成都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3. 大学生本人或其团队作为申请人,且每个申请人所占比例不低于30%; 4. 项目具有创新性、可行性,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 5. 项目运营良好,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6. 项目涉及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且已取得合法授权或许可; 7. 项目具有完整的组织架构、明确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申请创业补贴时,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工商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另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创业团队的人员培训、项目研发、市场拓展等费用。 结语 创业补贴的申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是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入驻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3个月以上等。同时,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或创业实体补贴。具体的申请流程可以在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 法律依据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10-01)\t第十七条\t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02-19)\t第二十一条\t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02-19)\t第四条\t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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