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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创业补贴该怎样领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创业补贴申请程序的概述。申请条件包括:2014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蓉创业项目或创业实体;或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在蓉创业项目或创业实体;或在我市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内领办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高校毕业生入驻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3个月以上;或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从事农民合作社、受聘为农民合作社的农业职业经理人
    法律分析
    一、成都创业补贴申请程序概述
    1. 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平台所属高校组织专家对孵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体进行评估,并发布评估意见。评估完成后,在平台所属高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校(校区、创业创业平台)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等材料报所在地区(市)县就业局。区(市)县就业局进行初审,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复审。由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向高校拨付资金,由高校发放至创业大学生个人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2、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由创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将申请材料、公示情况等材料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向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服务部门,由就业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直接拨付带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申请条件
    1、2014年1月1日后,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本校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内领办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入驻高校建立的创新创业平台3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
    2.、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农民合作社、受聘为农民合作社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确认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实体补贴。
    3、农业职业经理人享受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或创业实体补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取得“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受聘或领办、新办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6个月以上。
    4、开办“网店”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服务的,申请补贴前半年内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且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2021年成都市民创业补贴资金的通知》(成办发〔2021〕27号),成都市民创业补贴资金的对象是在成都市范围内新注册或备案登记的企业,且已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初创企业房租、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知识产权等费用。
    同时,成都市政府还规定了成都市民创业补贴的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申请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本设施,且具有独立法人治理结构。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成都市民创业补贴资金,以帮助其初创阶段的发展。
    结语
    创业补贴申请程序包括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和平台外的孵化项目和创业实体两个申请流程。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需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项目满3个月以上才能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而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所在地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可申请创业实体补贴。同时,农业职业经理人还需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享受孵化创业项目补贴或创业实体补贴。申请补贴前需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申请条件。
    法律依据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02-06)\t第三十九条\t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02-06)\t第四十四条\t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02-06)\t第六十三条\t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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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