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四川成都农村自主创业贷款条件包含哪些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企业申请贷款所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和政策性要求,包括持有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等,以及企业需服从信用社的管理、提供有关经营情况等要求。同时,文章还介绍了项目的可行性、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以及企业的诚信度等方面的要求,包括担保人、抵押物、质押物、证、权等要求,以及信用社对贷款的要求和贷款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基本要求
    1. 企业需持有有效的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2. 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 企业需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 企业需服从信用社的管理,并定期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
    5. 企业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6. 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需健全,企业管理需规范。
    二、政策性
    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
    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三、项目可行性
    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
    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
    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
    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贷款的安全性
    1、担保人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贷的能力,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定着物,易变现,贷款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权真实清楚,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五、贷款的效益性
    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能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六、企业的诚信度
    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和货款的历史。
    七、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
    1、信用社自身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余资金用于发放此笔贷款。每5000万元富余资金最多
    只能发放1000万元企业贷款。不得用拆借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若发放此笔贷款,此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
    超过50%。
    3、市州联社、信合办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充足的可贷理由,对存在的不足要有改进措施;
    4、市州联社、信合办审贷委多数同意,其中:理事长、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分别鉴有“同意”字样;
    5、市州联社、信合办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全部贷款资料签有“真实无误”字样。
    6、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农村自主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自主创业贷款的申请条件包括:
    1. 贷款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贷款对象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3. 贷款对象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良好的管理制度和还款来源;
    4. 贷款对象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农村户籍或在农村居住满一年以上;
    5. 贷款对象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注册证明;
    6. 贷款对象应具有税务登记证;
    7. 贷款对象应具有基本完税证明;
    8. 贷款对象应具有合法有效的银行流水或个人银行账户。
    综上所述,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良好的管理制度和还款来源、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基本完税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银行流水或个人银行账户等条件。如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可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信用社申请农村自主创业贷款。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09-01)\t第十九条\t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t第十一条\t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企业破产法(2006-08-27)\t第三十七条\t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