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8岁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律上规定年龄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义为“成人”,不再享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呵护,但是可以享受成年人享有的任何权利,开始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法规定:十八岁的公民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完全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只要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一、年满18岁具体有以下权利: 1、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有宗教信仰自由; 4、有对国家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5、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 6、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有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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