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幕信息包括哪些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包含的内容。内幕信息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显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发行人签署的重要合同、经营政策或范围调整、重大投资行为或购买长期资产、债务、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资产损失、生产经营环境变化、国家政策变化、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变化、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的增减变化、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诉讼事项、进入破产清算状态、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变更、无支 法律分析 一、内幕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包括: (一)证券发行人签署的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 (二)证券发行人的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三)证券发行人进行重大投资行为或购买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 (四)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五)证券发行人未能按时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证券发行人的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十)证券发行人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化; (十一)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 (十二)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十三)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四)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五)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六)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十七)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股票的二次发行; (二十)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一)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二十三)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四)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二十五)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二、内幕信息的范围有哪些 (一)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二)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拓展延伸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但可能对证券价格等金融市场产生影响的非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的重要程度应当根据其可能对证券价格等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的重要程度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划分: (一)该内幕信息是否能够对证券价格的波动产生较大影响; (二)该内幕信息是否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前景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该内幕信息是否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是否接触过该内幕信息,或者该内幕信息是否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口中泄露; (四)该内幕信息是否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等交易情况。 根据以上规定,内幕信息的重要性程度应当根据其可能对证券价格等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如果内幕信息可能对证券价格的波动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前景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或者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是否接触过该内幕信息,或者该内幕信息是否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口中泄露,或者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等交易情况,则该内幕信息的重要程度应当较高。反之,则应当较低。 结语 根据提供的内幕信息,投资者需要关注证券发行人的重要合同、经营政策调整、投资行为和债务情况、重大亏损、未能按时归还债务的违约情况、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环境变化、国家政策变化、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变化、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的增减变化、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无支付能力的大额银行退票、更换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股票二次发行、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30%等情况。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关注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30%等情况。最后,投资者还需要关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兼并、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分立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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