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宅基地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 农村宅基地 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 宅基地使用权 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由此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 继承 。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对于已经继承了房屋,还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根据《关于农村 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 土地使用证 》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 继承人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