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享有的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该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属于同一集体组织的子女,实际与被继承人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此情况下,该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第二,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属同一集体组织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需要确定继承人本身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若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若其本身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因继承该宅基地上的房产而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但当该房屋灭失时,其宅基地使用权将被收回。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