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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是否可以默示变更
释义
    本文介绍了合同变更的相关知识。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默示变更并不被承认,因此默示变更合同的方式如果对方不承认,是无效的。合同变更的途径包括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变更的特征包括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变更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合同是否可以默示变更
    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的默示变更并不被承认。所以默示变更合同的方式如果对方不承认,是无效的。单方面修改或篡改合同,对原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应,修改无效,原部分保持效力。恶意修改导致损失的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合同变更的途径
    1、合意变更。
    合意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
    (1)以新合同变更原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规定。
    2、单方行使变更权的变更。
    (1)须有法律直接规定;
    (2)须将变更的事实通知相对人;
    (3)一般以损害赔偿为对价。
    三、合同变更的特征
    1、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
    (1)此处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主体的变动属合同转让的范畴。
    (2)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变化,价款也随之变化)。
    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1)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一个新合同的产生,并且对原合同关系所作出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仅限于非要素内容,例如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履行时间、价款及结算方式的变更等等。
    (2)在非根本性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内容发生变化,即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化,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则构成合同的根本性变更,称为合同的更新。
    3、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变更有两种:
    (1)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即约定的变更。
    (2)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即法定的变更。
    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结语
    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的默示变更并不被承认,因此默示变更合同的方式如果对方不承认,是无效的。合同变更的途径包括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变更的特征包括: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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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6:5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