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二胎政策前抢生怎么处理 |
释义 | 公职人员二胎政策前抢生怎么处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二孩政策“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修改前,以及地方性法规中相关规定修改前,不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仍然属于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仍然可以开除公职。 第一,2016年1月11日,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表示,对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二胎政策实施之前,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维持处理决定,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但对于上述案例中这种“抢生”家庭究竟应当被继续追罚还是免于处罚,至今各地并未明确表态,故笔者认为在当地出台具体的办法之前,卫计委不应当向吴某夫妇作出征收决定。第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以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规实施以后,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般遵循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但如果适用新法规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更有利的应做例外处理。考虑到上述案例中卫计委作出征收决定在新法规实施后,参考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及行政诉讼中的谦抑原则,应认定适用新法规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更为有利。以上就是对于公职人员二胎政策前抢生怎么处理的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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