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城管包括3种:一种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同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正规编制城管队员,行话叫做“行政执法队员”,有管理,疏导,取证,审批,暂扣等法律赋予城管部门的全部权力,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种是街道城管办事处为协助正规城管工作而聘请的临时“社区进站人员”。第三种,既不是有执法权的正规城管,也不是招聘的协管员,而是由企业职工,机关干部,学生等在一些重要节日等特殊时期,经过有组织或者自发的临时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人员。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