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属于信用卡诈骗 |
释义 |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或者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4、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刑法196条达到什么标准才立案?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或者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4、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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