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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员工代通知金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离职人员代通知金的相关概念及法律依据。代通知金是指在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相应的补偿。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离职人员代通知金?
    1.离职人员代通知金是指在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相应的补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代通知金是否要交税
    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代通知金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拓展延伸
    代通知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向劳动者预先支付的工资,用于弥补劳动者在请假、调休、丧假等情形下的工资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代通知金管理制度,明确代通知金的计算方法、支付周期、支付数额等事项。
    2.劳动者请假、调休、丧假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劳动者通知,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平均工资的30%支付代通知金。
    3.代通知金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代通知金不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劳动者请假、调休、丧假等情形下未休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按照劳动者请假、调休、丧假等情形对应的年休假天数计算工资。
    以上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代通知金制度,同时促进劳动者依法休假。
    结语
    离职人员代通知金是指在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相应的补偿。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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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