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风控怎么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在进行投资之前需要考虑的风险控制问题,主要思想是私募股权投资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估值谈判、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条款确定、董事会席位与一票否决制、强制出售权、共同出售权、管理层回购等风险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尽职调查、估值谈判、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条款确定、董事会席位与一票否决制、强制出售权、共同出售权、管理层回购等,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法律分析 在进行投资之前,需要考虑风险控制问题。通常情况下,个人投资者(PE)会投资处于Pre-IPO阶段和成熟期阶段的企业,而风险投资公司(VC)则会投资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阶段的企业。从投资阶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是风险最小的阶段。具体来说,在投资之前,私募股权投资会做以下这些风险控制。 1、尽职调查 这是一个企业向基金亮家底的过程,规范的基金至少会做三种尽职调查: (1)行业/技术尽职调查:找一些与企业同业经营的其他企业问问大致情况;如果企业的上下游,甚至竞争伙伴都说好,那基金自然有投资信心;技术尽职调查多见于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技术行业的投资。 (2)财务尽职调查:要求企业提供详细财务报表,有时会派驻会计师审计财务数据真实性。 (3)法律尽职调查:基金律师向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清单,要求企业就设立登记、资质许可、治理结构、劳动员工、对外投资、风险内控、知识产权、资产、财务纳税、业务合同、担保、保险、环境保护、涉诉情况等各方面提供原始文件。 2、估值谈判 企业的估值是私募交易的核心,这决定了投资者的占股比例。企业如何估值,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如果估值过高,不但增加了私募的投资成本,而且提高了投资风险。同时,高估值对于企业的下一轮私募是相当不利的,很多时候会使企业下一轮私募卡住了。从目前投资的项目来看,未来门资本在估值谈判时都占据了绝对的主动权。 二、投资之中的风险控制 包含两个方面: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条款确定。 基金内部工作人员基本上分为三级,基金顶层是合伙人;副总、投资董事等人是基金的中间层次;投资经理、分析员是基金的基础层次。 1、通常的投资决策流程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国内基金还常邀请基金投资人出席委员会会议,投票决定。很多私募股权基金都是合伙人一票否决制,即一个项目要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认可,需要获得全部的赞成票。除了有投资领域的限制外,私募股权投资还有一些硬性的要求,比如单笔投资不能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公司总股本的40%等。这些硬性要求,不同的基金有不同的规定。一个科学、严谨的投资决策流程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在具体的投资形式上,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半投资额是股权投资,另外一半是可转股贷款,投资后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选择。如果投了6个月以后企业经营确实不错,贷款马上转成股权,如果企业经营一般甚至远逊于预期,那么不转股,这部分贷款到期后是要归还投资人的。可转股贷款的年息一般比较高,介于12%到20%之间,贷款期一般是1-2年。为了担保企业能够还款,可转股贷款需要企业进行股权质押。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私募交易中充满了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为了资金安全,投资风格保守的基金需要考虑在投资不当的情况下部分撤回投资。因此,可转股贷款就成了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组合,非常适合保守投资者。 2、风险控制条款主要有: (1)优先股 私募投资的股权成为企业的优先股,其优先性主要体现为优先清算、优先分红和优先退出。很多私募投资协议中都把优先清算权单独列出来,通常是1倍,有的甚至是2倍以上的优先清算权。关于优先清算权的详细介绍,我们会在以后的文章中呈现给大家,暂且不表。 多数企业是完成两轮私募以后上市的,为了区分不同轮次的优先股,首轮私募就命名为A系列优先股,次轮私募就命名为B系列优先股,并依此类推。在国内架构的私募交易中,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计“同股不同权”的优先股。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循“同股同权”,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所以优先股的使用仅限于企业股改(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以前。 (2)对赌条款 又叫估值调整机制,是基于双方对企业估值的不完全统一,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最常见的是业绩对赌,比如赌营业额、净利润、销售量和用户增长量等。之前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的私募投资协议中约定,2004-2006年,如果蒙牛复合年增长率低于50%,即2006年营业收入低于120亿元,蒙牛管理层要向3家国际投资机构支付最多不超过7830万股蒙牛股票或支付等值现金;反之,3家国际投资机构要向蒙牛管理团队支付同等股份。后来蒙牛管理层赢得了对赌,而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通过蒙牛在香港上市,套利约10亿港币,从蒙牛退出。 此外,在新三板项目投资中,还有对企业挂牌时间、挂牌后企业市值等方面的对赌。 (3)反稀释条款 正常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后续轮次的投资价格比之前轮次的投资价格高,这样前期投资人的投资增值了,就不会导致反稀释。当后期投资的交易价格反而比前期投资低,造成投资人的账面投资价值损失,就需要触发反稀释措施。国内常用的反稀释条款是“全棘轮”,就是由企业家买单,免费赠送股份给前期的投资者,以拉平两轮投资人之间的价格落差。 (4)创始人股权兑现条款 这是对被投资企业创始人团队的一种服务锁定。例如天使湾创投公布的投资合同中约定:“自新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创始人团队成员承诺为XX公司至少服务4年,为公司全职工作满一年后将实际拥有各自所占股份的25%,剩余75%的各自股份将在此后三年按36个月等额分期获得。公司创始人团队成员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而离开的,将不被授予其任何股份。”此外,创始人团队成员主动从公司离职、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因重大过失而被解职的,该成员“应以总价1元人民币的价格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将其未确认获得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最大股东代持(不含该成员),全部用于公司员工持股激励计划”。 三、投资之后的风险控制 1、董事会席位与一票否决制 私募股权基金往往要求创立某些可以由他们派驻董事,可以在董事会上一票否决的“保留事项”,对于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比如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拥有一票否决权,这是对私募基金最重要的保护。保留事项的范围有多广是私募交易谈判最关键的内容之一。 2、强制出售权 强制出售权,是私募股权基金为了主导后续交易,需要有强制企业家接受基金后续交易安排的权利,保证小股东说话也算数。具体而言,如果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而又有第三方愿意购买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要求企业家按照基金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权。这个权利是基金必然要求的一个东西,也是私募交易中企业家个人情感上最难接受的东西。 3、共同出售权 共同出售权是一旦有出售机会时,基于各方目前的持股比例来划分可出售股权的比例。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的股权是优先出售的。即当企业家有机会出售自己股权时,需要单方面给私募基金共同出售股权的机会。但是,私募基金如果有机会退出的话,不会反过来给企业家共同出售的机会。 4、管理层回购 当一切条款均无法保证投资者获利退出,特别是投资三五年后企业仍然无望IPO,投资人也找不到可以出售企业股权的机会时,投资人会要求企业管理层进行回购,即要求企业股东把投资人的投资全额买回,收回初期的股本投资,并获得一定的收益。 私募基金风控怎么做这个问题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答案了。私募基金投资收益高,但投资者们同样不会忽视掉它存在的风险,无论何种投资,风险往往都是存在的,只要在投资前后对风险进行控制,做好所有的风险控制措施,就可以大大增加投资中获得收益的机率。 拓展延伸 私募基金是一种由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投资工具,其投资流程相较于公开募集基金而言较为复杂。私募基金的投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基金募集、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退出。在风险控制方面,这些环节都具有关键性。 首先,在基金募集环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募集文件,其中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基金的风险揭示书等。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基金投资环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对投资对象进行选择和评估。这个过程需要遵循基金的投资合同约定,同时也要确保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后,在基金管理环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以降低风险并保证基金的稳定收益。同时,基金管理人还需要确保基金的投资行为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定。 最后,在基金退出环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返还基金本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分配基金收益。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需要积极配合投资者进行基金份额的转让,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退出渠道。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的投资流程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关键环节。基金管理人需要确保基金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遵守基金的投资合同约定,对投资对象进行选择和评估,进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并积极配合投资者进行基金份额的转让。同时,基金管理人还需要遵守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金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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