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更换周期的现状 目前,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都是依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争议不大,并不是没有异议,而是难以举证而已。 由于辅助器具的品种、价格由配制机构确定,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故本文主张由法院根据“普通适用”的原则在同类辅助器具中确定合适的辅助器具品种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各类辅助器具费赔偿的价格标准。而器具品种一旦明确,其更换周期就相对确定,单就更换周期委托配制机构出具意见显然没有意义和必要。理由如下: ①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主要决定于器具的使用年限或使用寿命,各类残疾辅助器具都有相对确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理论值。②配置机构不可能将患者以后若干年的众多影响因素考虑周全后准确地对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进行评价。③法院可以通过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针对确定的器具品种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出相对统一的更换周期。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中对各种残疾辅助器具的都有使用期限的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