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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没有给我们寄交房通知书却让我们去收房怎么办
释义
    购房者有权拒收违规交房,应保全证据并收集书面交房通知、录音录像。若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或房屋不符合约定规划设计,购房者可书面要求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商应按期交付商品房,延期需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五条则规定如发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开发商交房违规的,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违规交房业主应作好证据保全,收集好开发商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交房过程中的录音录像以便维护自身权益。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的、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房屋不符合约定规划设计的等,购房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开发商未寄交房通知书,是否可以拒绝收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房屋之前应当向购房者寄交房屋交付通知书。如果开发商未按规定寄交房通知书,购房者可以就此事向开发商提出书面询问,并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开发商仍坚持要求购房者收房,购房者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之一:1.与开发商协商延期收房,要求开发商尽快寄交房通知书;2.要求开发商提供书面解释和保证,确保房屋交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咨询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函件、邮寄记录等,以备日后维权之需。最终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建议购房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建议。
    结语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购房者在开发商交房违规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收房,并可以提出退房要求。购房者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交房通知、录音录像等,以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开发商未按规定寄交房通知书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采取协商、要求解释和保证,或咨询律师并考虑法律诉讼等措施来维权。购房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处理方式。建议购房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建议。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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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5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