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想要解除则应当尽快履行其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是指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者终审判决作出后,没有按时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会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如果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只有在其具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同意等法定情形的时候,人民法院才会删除其失信信息。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