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1月初广东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补发几万元养老金,是什么情况?你有份吗 |
释义 | 11月初广东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补发几万元养老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11月份确实有部分地方补发了养老金待遇,主要有两种情形 我们从网友反馈的信息来看,目前收到补发的待遇,主要有这么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当地补发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比如说广东深圳近期就在给退休人员补发养老金,有的补发了几千块钱,有的补发了上万块钱,注意这笔钱并不是养老金上涨,也不是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后的重算补发,而是属于对过渡性养老金进行的补发。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广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其中,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做了调整,并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于新办法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按照比例进行补发,其中2021年补发30%,2022年补发50%,2023年补发70%,2024年补发90%,2025年补发100%。 而深圳是从11月份开始补发这笔钱的,补发比例为50%,如果说你也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有过渡性养老金待遇,那么就需要及时查看自己是否补发了这笔钱。 还有一种情形是属于养老金的重算补发。随着今年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陆续公布,一些地方也会对今年1月份以来退休的人员,补发养老金。上个月四川等地就已经补发了养老金,而11月份,有河北的网友表示也收到了补发的养老金,有1571块钱,总共补发了8个月。如果你是属于今年1月份以来退休的人员、且正常领取的职工养老金,养老金还没有补发的话,也是可以期待这笔钱补发的。 一种情形是当地补发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比如说广东深圳近期就在给退休人员补发养老金,有的补发了几千块钱,有的补发了上万块钱,注意这笔钱并不是养老金上涨,也不是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后的重算补发,而是属于对过渡性养老金进行的补发。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广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其中,对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做了调整,并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于新办法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按照比例进行补发,其中2021年补发30%,2022年补发50%,2023年补发70%,2024年补发90%,2025年补发100%。 而深圳是从11月份开始补发这笔钱的,补发比例为50%,如果说你也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有过渡性养老金待遇,那么就需要及时查看自己是否补发了这笔钱。 还有一种情形是属于养老金的重算补发。随着今年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陆续公布,一些地方也会对今年1月份以来退休的人员,补发养老金。上个月四川等地就已经补发了养老金,而11月份,有河北的网友表示也收到了补发的养老金,有1571块钱,总共补发了8个月。如果你是属于今年1月份以来退休的人员、且正常领取的职工养老金,养老金还没有补发的话,也是可以期待这笔钱补发的。 二、其他退休人员也不要着急,看看自己是否符合这些条件,本月也可以增加收入。现在才刚刚11月份初,部分退休人员在收入上就能增加几千,上万元,无疑是让人非常羡慕的。不过其他退休人员也不用着急,本月还有退休人员可以在收入上有所增加,主要有这么几类人: 一类人是北方地区的部分退休人员。11月份,陕西、河南等地会开始发放取暖补贴,比如陕西取暖补贴为2360元,而山东11月份还会继续给没有享受到取暖补贴的待遇发放1700元的取暖补贴。 一类人是当地进行重算补发的退休人员。11月份,除了像河北,其他地方也有可能会进行养老金补发,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同样可以领取到补发的养老金。 一类人是独生子女退休父母。像山东从11月份开始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对于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补助。此外,其他地方也有不同的奖励,有的也会每月发放补助。 还有一类人是属于地方政策上有特殊性的退休人员。像广东,对于过渡性养老金有补差的待遇,而上海同样对于企业退休人员有额外的优待。根据上海《关于本市2022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之外,每月还会额外发放365元的补充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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