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楼上漏水不修 起诉到法院如果不修 有强制执行吗?有实际效果吗? |
释义 | 可以起诉院,属于侵权,但是你这个应该涉及不到强制执行。本方需要提供已经造成的损害的事实,以及该损害是由楼上的住房造成的相关证据。本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关于物件损害责任有什规定?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楼上漏水不修起诉到法院如果不修会不会有强制执行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290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中的“ 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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