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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贵州省道路交通赔偿标?
释义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度人均收入×20年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护理。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一、医疗费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四、交通费
    1、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1、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即一级基数×年限×100%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
    一级伤残: 10%;二级伤残 9%;三级伤残 8%;四级伤残 7%;五级伤残 6%;六级伤残 5%;七级伤残 4%;八级伤残 3%;九级伤残 2%;十级伤残 1%。
    二级基数×年限×90%;三级基数×年限×80%;四级基数×年限×70%;五级基数×年限×60%;六级基数×年限×50%;七级基数×年限×40%;八级基数×年限×30%;九级基数×年限×20%;十级基数×年限×10%。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1、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十二、定残后护理费
    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十三、丧葬费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十四、死亡赔偿金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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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