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工资税是什么 工资税,即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所得税里有一项是工资、薪金,故名。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上升到了5000,年总综合收入60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税计算公式,应交个税=(当月薪资收入-由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81920。 二、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发生时全省职工上一年度的年平均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缴纳:一级伤残16倍,二级伤残14倍,三级伤残12次,四级伤残10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按规定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月申领一次工伤保险待遇的,待遇金额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三、未上缴年金是否作纳税调整 企业应按年度、按比例,将符合规定且实际支付的年金,在当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为本企业任职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