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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的设立应符合什么条件
释义
    反担保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时,债务人才能被要求提供反担保;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书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记或者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移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是指为保护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在未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有哪些种类
    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担保有利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一)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民法典上仅指保证。
    (二)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民法典上指前3种。
    (三)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民法典上仅指定金。
    (四)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二、一般反担保的期限为多久
    一般以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没有约定的,从产生担保责任开始时计算,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反担保的定义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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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2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