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处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1、渣土处置或其他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 对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篷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1条之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2、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行为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之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的油烟、烟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扰民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4条之规定,还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业的行政决定。 3、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行为 对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存储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 7、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1项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道路保洁扬尘行为 对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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