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准新生儿医保,是指新生儿出生之前办理的医疗保险。 2、办理登记时,需要持准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市民卡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 3、缴费标准按照登记年度居民医保学生儿童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到指定银行缴费。 4、新生儿临时个人编号的有效期为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到期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南京市关于准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对象范围。即将出生的新生儿(怀孕28周或建大卡后,以下简称准新生儿),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指江南六区及原大厂区),且母亲已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第二条 参保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新生儿,由亲属凭准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市民卡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准新生儿的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产生新生儿临时个人编号。 第三条 保费缴纳。完成参保登记后,准新生儿亲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当年度半年、全年或者次年度全年的方式缴纳居民医保费用。缴费标准按照登记年度居民医保学生儿童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到指定银行缴费。 第五条 建档制卡。新生儿临时个人编号的有效期为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到期自动失效。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其亲属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为新生儿办理人员建档、制发市民卡等手续,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后必须持本人的市民卡就医。持新生儿本人的市民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标准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