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能否将债务一并转让 |
释义 | 不能。股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股权转让不能将债务一并转让,股权和债务应该分别转让,并且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和债务转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公司能否将股权全部转让 公司股权可以全部转让。转让股权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出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还需要准备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放弃优先权的声明等材料。 公司能否约定将公司的股权转让 可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分为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分公司能否转让股权转让 不能,具体理由如下: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二、股权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综上,分公司既然没有股权,它当然不能对外转让股权。 未清算将公司资产股权转让 公司资产股权转让与清算没有必然关联,清算并不是公司资产股权转让的必要或前提条件。清算是与公司解散相关联的概念,若公司因法定解散事由解散的(分立、合并除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即未清算不得擅自进行公司资产股权转让等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若公司正常经营不涉及解散的,那么公司资产股权转让就与清算无关,未经清算可以将公司资产股权依法转让。 如何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一、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程序“股权转让有以下程序:首先,公司应召开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次,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次,公司应召开新股东参加的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最后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二、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三、股权转让方式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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