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2﹑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引诱幼女卖淫;3﹑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女自然人实施引诱行为‌,‌致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事卖淫‌,‌即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故意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加以引诱致其卖淫‌,‌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