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交通事故营养费问题,确实比较难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交通事故骨裂是怎么赔偿的 交通事故骨裂按以下规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保险公司赔付伤者营养费用 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里都有,但是保险公司对这些费用的报销坚持一原则“必要且合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付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