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罚的具体运用是怎样 |
释义 | 刑罚的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但执行机关各不相同: 1、人民法院执行的刑罚有: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和处罚金; 2、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 3、监狱执行的刑罚有:死刑缓刑2年,无期,有期。 4、刑罚的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判断适用。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刑罚只能由国家刑事审判机关适用,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 一、刑罚执行类别包括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6、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 二、刑罚个别化是什么意思 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即考察其犯罪类型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复归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相应的刑罚。教育刑论的观点之一,主张: (1)在立法方面,不再以犯罪的状态为分类标准,而以犯罪人为分类标准,如分为惯犯和偶犯、改造可能和改造不可能等; (2)在司法方面,不再以犯罪损害的大小为量刑轻重的标准,而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或危险性的大小为标准; (3)在行刑方面,其刑罚应随犯罪者反社会性程度的变化而适当伸缩。对于不宜处以监禁的犯人,则给予缓刑或感化教育、强制治疗、保护观察等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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