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河池渔业船舶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三)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1.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2.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 5.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发现申请变更事项将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并将船舶登记档案转交给有权机关。 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换发相关证书,并收回、注销原有证书。换发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二、河池渔业船舶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4、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三、河池渔业船舶变更登记办理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19-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