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今年来,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也逐渐扩大。规模扩大的同时问题也增多了。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是要审计的,审计机关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也变多了。一、投资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准确定性和处理、处罚投资审计不是单纯的财务审计,而是综合大量项目建设信息的综合审计。《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投资审计的针对性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同时,与财政法规相比,建设领域的法规还不够细致,虽然国家在完善建筑法规,突出可操作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招投标实施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有极大的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建设投资领域法规,出台诸如《固定资产投资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操作性、针对性强的法规,使投资审计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更准确,依据更充分。二、审计结论难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的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焦点和难点,涉及《民法》、《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适用冲突,主要是工程价款审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即审计报告和决定出具后,结算双方按审计结果进行结算时仍存在争议,施工单位不服从审计决定,以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结算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仅仅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认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从而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映的事实,大多数情况下判决施工单位胜诉,这种处理在建设领域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三、对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关注不够审计署颁布施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将投资绩效审计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点之一,但基层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对于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注比较多,主要反映多结算工程价款、多计工程投资成本、工程建设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对投资绩效关注比较少。再加上相关审计条例、规范缺乏对开展绩效审计的指导,审计人员也缺少绩效审计的概念。绩效审计客观标准的缺乏,导致部分审计结论仅仅依靠审计人员主观判断,审计风险增大。四、审计查处问题风险大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环节多、参与单位多,在工程前期立项环节、招投标环节、施工建设环节、质量监管环节、工程款结算环节等容易发生问题,如通过扩大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围标、串标以及规避招投标,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偷工减料、提高工程造价等获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对工程全面进行审计,但审计手段有限,主要从工程资料中通过多结算工程款等问题发现疑点,从表面现象揭示问题,单靠审计部门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发现私下的腐败行为。五、现有审计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复合型人才投资审计涉及面广、审计事项复杂,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要求很高。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各项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要掌握一定的财务知识和投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县级审计机关缺乏复合型审计人才,难以满足综合性强的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