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写申请法院破产裁定 |
释义 | 破产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的活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程序并不当然开始,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作出裁定的时限分别为: (1)10日内作出裁定。这一时限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如果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曰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的异议及其相关证据,作为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依据。 (2)15日内作出裁定。这一时限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外的情形,以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无异议的情形。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延长15日作出裁定。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等,应当允许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适当延长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时限,但必须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长可以延长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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