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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释义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二)对不同特性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三)贮存暂时不利用或者不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场所,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四)加强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五)按照规定及时在本市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如实公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及去向等信息,但涉密单位或者涉密项目除外;(六)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经消除污染转作他用的,如实记录其数量、用途和去向;(七)搬迁、转产、关闭的,安全处置已经产生或者贮存的危险废物,依法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风险提示: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
    法律依据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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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