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网约车新政 |
释义 | 成都发布《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司机须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车辆需为本地牌照,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以下为细则节选: 第九条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成都籍(川A车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驾驶员的规定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解除与该驾驶员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及时提请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连续12个月内因服务中违约被核实达3次及以上的; (二)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三)因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四)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的; (五)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法律依据: 《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网约车经营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是指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合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车辆和人员的汽车经销商、汽车租赁公司等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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