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什么? |
释义 | 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当遇到一些从未见过的事情,虽然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但明显违背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时,即可把此情形作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表现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寻衅滋事罪主体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故意伤害罪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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