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庭外和解和法庭调解的差异体现在哪里? |
释义 | 调解和和解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参与主体和效力。调解具有审判权性质,由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而和解则是当事人自行处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调解书生效后诉讼终结,而和解需要原告申请撤诉并经裁定准许才能结束诉讼。 法律分析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拓展延伸 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解析其区别与适用场景 庭外和解和法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庭外和解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它具有灵活性、隐私性和效率高的特点,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纠纷。法庭调解则是由法庭指定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它具有公正性和法律约束力,并适用于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庭保护的复杂纠纷。庭外和解更注重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而法庭调解则更注重法律程序和法官的参与。因此,在选择使用庭外和解或法庭调解时,应根据纠纷性质、当事人意愿和法律保护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达到最佳解决方案。 结语 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性质、参与主体和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庭外和解强调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而法庭调解则注重法律程序和法官的参与,具有公正性和法律约束力。在选择使用庭外和解或法庭调解时,应综合考虑纠纷性质、当事人意愿和法律保护需求等因素,以达到最佳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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