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退伍军人退役后由地方政府安置工作后,就由军龄(1992年前退役)加工龄的累计工龄;1992年以前的累计工龄和1992年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1992年后退役军人的军龄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年月数累计数,就是社会保险缴纳累计年月数了(俗称:累计工龄、下同);退役军人工作后买断工龄而失业的,那么社会保险缴纳累计年月数就会中断,只有自己作为“自由职业者”或再就业工作(含重新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那么社会保险金缴纳年月数(含多次跳槽、就业的),政府社保部门就会自动予以累计计算的(以月为计数单位)。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