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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免除的直接效力是怎样
释义
    1、债务免除的直接效力是债务绝对消灭。因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如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一、什么情况下留置权消灭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二、保管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及影响
    保管合同终止事由包括:
    (一)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二)解除
    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四)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五)免除
    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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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4: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