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农村宅基地,可以说,在 农村房屋买卖 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 房屋宅基地 买卖合同无效 引发的纠纷。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 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 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