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陈述权是当事人就所知悉的事实向行政机关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当事人针对不利的指控、决定等,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的权利。陈述申辩权与知情权、听证权、平等对待权、救济权等都属于程序性权利。按照行使方式不同,陈述申辩权的行使可分为主动行使和放弃行使。主动行使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主动就行政处罚中的一些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并提出事实、理由或证据,对此,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并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纳,并进行重新调查、二次合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