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机制,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