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的,是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不会对哪一方会有利。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所以,庭询只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形式,与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一样,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且在查明案件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一定对原告有利,也不一定对原告不利。主要看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所主张的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