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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滥用权利,司法可适当干预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直以来,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备受关注。所谓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
    《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譬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一、公司盈余分配权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而引起的纠纷。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地位和资格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润的权利。具体的处理方法是:
    1.如果公司已经形成了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而且该有效决议是可执行的决议,则股东可直接依据该决议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具体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或者数额、时间判决公司分配利润。
    2.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尚未作出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原告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时,应提供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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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4: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