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 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 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 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