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司法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