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分担海损、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而且应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支付,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保留其货物。第八十八条承运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到达卸货港后60日内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变质或者货物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提前申请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不足的,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金额退还托运人;不能退还的,自拍卖之日起一年内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一、送货公司拉货不给运费怎么办 收货人不给运费,公司的驾驶员可以打电话跟公司说明,在公司与货主沟通后,仍然货主不付款的,那么拉东西回公司。承运人因拖欠运费扣留承运货物,行使正当行使留置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有时候包括货运代理)往往通过运输合同或货运代理合同在一段时间内占有货物,具备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同时托运人(货主)存在拖欠承运人运费和各种运输相关的杂费的情况,则承运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托运人不依约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依法留置其货物。 二、留置权的适用合同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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