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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如何处理留置权的消灭原则是什么
释义
    一、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要件、内容及实现,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2、船舶留置权的成立以对船舶的占有为要件;
    3、船舶留置权以船舶的留置为内容等等。
    二、留置权的消灭原则如下: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等等。
    船舶优先权留置权顺序是什么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船舶留置权的性质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
    (二)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
    这包括两重含义。
    第一、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不产生船舶留置权;
    第二、作为某一船舶留置权客体的船舶,须是特定合同项下的船舶,或称当事船舶,而不包括其它船舶。
    (三)作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
    船舶留置权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因。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二、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
    船舶优先权留置权的基础条件是什么?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留置权是什么?什么是留置权?
    1、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
    2、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3、既然留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法律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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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6:4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