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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如何确认
释义
    一、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船舶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担保性的效力,其担保范围除贷款债权本身外,还扩及其利息,迟延支付利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2、船舶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二、船舶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一、担保债务人的担保范围
    债务担保的范围包括: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产生的法律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有:
    1、是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2、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不论其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也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但是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不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3、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后,一旦债权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额度不得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担保额。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三、已经抵押的房子还能再抵押吗
    已经抵押的房子还能再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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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3:30